煤改电,电价有关通知发表时间:2019-03-09 14:32 煤改电”有关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煤改电”电采暖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二、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三、电采暖到户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电价和非居民电价。 (一)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其他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953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858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3263元/千瓦时。 (二)对采用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电采暖的到户电价,按照其他非居民电采暖价格执行;对其供热范围内应享受居民用户电采暖价格的电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扣减。 上述用户接入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电价相应降低1分钱。 黑龙江省煤改电政策汇总 通知如下: 一、“煤改电”电地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按“煤改电”相应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的购售价差执行,即输配电价=“煤改电”平时段销售电价-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煤改电”用户峰时段、平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执行,谷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三、上述输配电价的执行周期应与国家确定公布的我省输配电价监管周期保持一致,执行标准为监管周期前一年末的购售价差。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以2017年12月31日购售价差为执行标准。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黑龙江省煤改电政策汇总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和减少城镇大气污染为导向,大力推进城镇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利用,消纳富余电力,进一步改善城镇冬季空气质量,加快推进城镇清洁供暖工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科学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将清洁供暖作为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各环节的规划内容,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资源能源、基础设施等条件,坚持能源安全保障与清洁发展并重,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供暖工作,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进一步发展集中供暖超低排放,形成清洁、高效、多元化的供暖新格局。 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经济性好、节能减排效益佳的清洁供暖项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清洁能源供暖。 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各地要加强对清洁供暖工作的引导和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支持政策。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清洁供暖设施。支持清洁供暖运营企业在新建建筑开展供暖运营。 (三)总体目标 各地通过推进清洁供暖,提高燃煤清洁热源、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暖占比,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城市城区,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